据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意见提出,在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自我约束机制方面,一要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二要加强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三要强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四要增强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在强化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机制方面,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二要建立高负债企业限期降低资产负债率机制;三要健全资产负债约束的考核引导;四要加强金融机构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五要强化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意见提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配套措施。(一)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严禁国有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二)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鼓励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承包、合作利用、资源再配置、资产置换或出售等方式实现闲置资产流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三)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以增加经营效益为前提,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留存利润补充资本机制。与完善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相结合,实现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动态管理,将从产能过剩行业退出的国有资本用于急需发展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的资本补充。(四)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五)依法依规实施国有企业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