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长春企业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关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十三条措施
《2024年吉林省服务企业行动方案》解读
《金融助力民营企业行动方案》解读
推动经济稳增长 全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解读|省政数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
不断优化服务举措 确保政策红利释放
《长春市旅游产业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7年)》解读
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省法院发布十项措施
三部门介绍延续、优化、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情况
强化民企融资支持 新政策举措酝酿出台
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我省出台政策促工业经济稳增长助服务业恢复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政策解读
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
长春市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度民营经济政策汇编
确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着力优化要素环境
推行“减免缓返补” 帮助企业轻装行
我市创业担保 贷款政策升级
好的营商环境就是最佳“投资指南”
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必须加大金融支持
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财政金融扶持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降税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减费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首违不罚”显长春新区温情
长春医保为参保人释压解忧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打造最佳营商环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答企业开办和商标注册便利化办事流程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15项涉企用水服务事宜全部“最多跑一次”
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市司法局出台二十二项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13条实策为长春经济圈培育深根强须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问答
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科技小巨人 扶持覆盖面“扩容”
长春市公安局服务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助力长春振兴发展25条措施
环保局:优化审批服务 助力民企发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若干意见
市人社局扶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解读
明年1月1日起 项目总预售款的30%将存入监管账户
长春海关:税政调研助企降本增效
即日起企业可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新模式办理事项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天之内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
减证”放权营造便利准入环境 优化服务推进改革快速发展
有关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解读
简化受理办事流程 为企业“减负”为经济增量
市国土局为新产业新业态“量身定制”用地服务
我省9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20项交管改革措施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出台新政策
吉林公安出入境支持旅游经济发展“八条措施”全面实施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52项社保参保缴费事项已实现“只跑一次”
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商贸企业物流费用率有望降7%
八方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长春市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认定5月10日正式开始!
国务院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
“6个突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市人社局出台落实人才政策25条措施
我省制定六项措施 五类人才落户“零门槛”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三板”挂牌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春政府要奖你30万!
长春政府下“血本”,1000万支持企业投建科学实验室
吉林省3种方式扶持小巨人企业,这批申报你别再错过了!
环保税征收对象有四类
我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22项
长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 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
我省发布“18条人才新政”
《企业年金办法》今日开始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 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持续营造合法高效的营商环境
苗圩部长解读十九大报告: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
科技部: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新一轮减税降费“已在路上” 制造业减税将成重点
我市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关于强化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企业环境违法将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解读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饭店业碳排放管理规范》等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
新兽药注册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启用新版《商标公告》及《商标注册证》的公告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新《商标法》5月1日起施行 省工商局详解新《商标法》8大亮点
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的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让林农尽享林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的内容解读
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须办许可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税总局放行出口退税外包 便利中小外贸企业
吉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政策
“无照”排水最高可罚五十万元
破解司法运作模式 探索事务分类管理
2014,中国立法七大看点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以新产业积聚新动能推动新发展
习近平出席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十三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创新现代农业经营方式,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有效降低生产成本,稳步增加农民收入,启动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制定以下十三条措施。

一、支持县级以上示范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从2025年开始,以上一年土地流转合同载明的流转面积为基数,对县级以上示范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新增面积每提高50公顷,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补。

二、鼓励小农户新组建家庭农场。对2024年1月1日后成立,经营水田达到50公顷、旱田100公顷且创建成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补。

三、扩大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支持小农户将农业生产耕、种、防、收等作业环节委托给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主体,依据服务合同载明的作业面积进行补助。各市县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补助标准和要求制定项目方案。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可以补小农户,也可以通过补服务主体降低小农户服务价格来间接补小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四、对土地流转农业政策性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和优惠担保费率。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担保费率调整为0.5%;对主体粮食种植面积750亩以上的流转耕地发生的贷款,按流转期限3年以内、3-5年及5年以上三档,分别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40%和50%给予贴息;对满足上述条件且通过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分别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0%、50%和60%给予贴息。

五、对购置农机给予农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和优惠担保费率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担保费率调整为0.5%;对年作业面积750亩以上的主体,购置用于粮食生产的农机发生的贷款(扣除农机购置补贴后的部分),且按单机价格分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两档,分别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0%和50%给予贴息。

六、给予用工成本补贴。对纳入各级人社部门返乡入乡创业基地培育库的,以及重点边境村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根据上年度用工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的劳动力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给予用工补贴,用于稳岗、扩岗、吸纳就业和提高待遇。其中,劳动力为脱贫人口、返乡入乡大学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人群,每人每年再增加500元。每个主体每年累计最高补助20万元。

七、给予粮食收储成本补贴。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粮食仓储能力优先纳入优质粮食工程项目支持范围(适用现有仓储设施改造升级),投资补助比例提高到50%,每个主体年度补助上限不超过800万元;对主体自产并通过租仓储存的粮食,按照每吨10元的标准给予租仓定额补贴;将主体购置粮食烘干装卸运输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及建设仓储设施等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给予支持(适用新建仓储设施),具体按照项目投入的50%予以补助,每个主体年度补助上限不超过800万元。

八、加大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安排1200万亩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面积,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并将玉米、水稻保险费率分别下调到6%和5%。设立省级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基金,对重点受灾市县中损失严重的主体予以专项救助。

九、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省内银行机构对单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要适度提高授信额度,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上浮100个基点。

十、设立省级专项奖补政策。新增设立省级专项资金5000万元,于当年12月份前对完成增量的市县提前下达奖补指标,用于补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并让利于民。

十一、优先支持提升地力水平。鼓励支持市、县在已流转和集中连片经营的耕地上,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实施黑土地保护、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基层农技推广等农艺农技项目。

十二、推广“专业化企业+规模经营主体”模式。将符合条件的专业化企业纳入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管理,鼓励其为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同等政策待遇。

十三、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络。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名录库。鼓励优质涉农服务企业、涉农单位、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家庭农场联盟、社会化服务联合体等企业或组织承接县乡村三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站点)建设。在申请承接高素质农民培训、保护性耕作、统防统治、黑土地保护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给予政策倾斜。

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三年攻坚行动作为“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的引领性、标志性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发展土地流转型和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不搞强制推动,防止垒大户,防止哄抬价格、跑马圈地、垄断市场等恶性竞争。切实强化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及时拨付到位。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和培训,让广大农民、各类主体、基层干部等知晓政策、运用政策和享受政策,逐步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探索实现路径。


0.144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