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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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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专业孵化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吉科发人才〔2019〕220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应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全方位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孵化器应围绕新兴技术领域及长春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及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认定(市级)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孵化器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认定。孵化器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长春市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且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60%以上;

3.服务设施齐备,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能力;

4.机构设置合理,各项管理制度齐备,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5.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应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

6.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30%以上。配备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7.在孵企业中至少有 2 家企业已申请专利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

8.在孵企业一般不少于 15 家;

9.累计毕业企业在 3 家以上,或1 家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企业;

10.在孵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第九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5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型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型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 家,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0 平方米,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 个月;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 60 个月。特殊情况下孵化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成为上市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 万元;3.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同行业集团公司兼并或收购。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市级孵化器,应遵照下列程序:1.申报。符合市级孵化器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按照市科学技术局当年发布的计划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在长春科创一网通云服务平台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提供的申报信息与材料要真实、可靠,并向单位注册地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推荐申请。2.推荐。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在长春科创一网通云服务平台上进行推荐提交,同时出具推荐文件报市科学技术局。

3.评审。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依据认定条件,采取网上审阅申报材料和听取申报单位答辩相结合的形式,在长春科创一网通云服务平台上进行评分。4.认定。根据专家评分结果,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原则,由市科学技术局党组确定市级孵化器认定名单,并发文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扶持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采取后补助的形式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对上一年度运营状态良好、服务能力

突出、孵化成效显著并具备可持续发展前景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经专家评审后,采取后补助的形式给予运营成效补助支持。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变更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第十五条 市级孵化器日常监管帮扶工作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分别向市科学技术局上报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2 年,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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