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近日,市房地局发布了《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为群众的购房安全保驾护航。
该《细则》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建设项目,项目总预售款的30%将作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为止。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由开发企业分期申请使用,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到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的施工款、法定税费及管理费等其他与该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其中,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可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30%;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50%;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80%;达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其证明文件,可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90%;预售商品房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予以全额返还商品房预售监管剩余资金和利息。
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纯表示,目前,我市房地产行业已驶入快车道,投资额、施工面积、销售面积逐年递增,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和改善。但部分开发企业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不能按期交房、不能按时办理产权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我市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就是为了规范企业开发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企业开发行为,防范烂尾工程;规范企业销售行为,监管整治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等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增强购房人的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