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属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打好打赢升级版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断强化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切实筑牢环境安全底线,努力推进新时代长春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推动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支撑,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环境产品为宗旨,不断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责任,继续打好升级版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到2025年,美丽长春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原则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并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不断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设,紧盯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主要问题和重点环节,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
紧紧围绕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服务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和“四大板块”战略,综合考虑各地发展实际、生态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设定差异化的管控要求和考核指标。统筹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大气、水、土壤等专项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有计划地分解落实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依法实施、压实责任的原则
通过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并强化属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体责任,压紧压实辖区、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推进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自然资源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健全完善目标明晰、职责明确、任务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制度。
(四)坚持公平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要求,科学制定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通过日常检查、定期调度、民意测评、年终考评等措施,确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公平公正,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考核成绩较好的县区予以激励;对考评成绩较差、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县区,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
三、考核内容
根据省市工作安排部署,考核内容在每年的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及考评细则中作进一步明确,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1.城市空气质量指标。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等。
2.水环境质量指标。地表水质量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质量劣五类水体比例,县区出入境断面达标改善情况,地下水质量五类水比例,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比例等。
3.应对气候变化指标。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情况,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情况,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开展碳达峰行动、路线图实施情况,重点排放企业碳交易履约率等。
4.污染物减排及环境治理指标。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比例及重点工程任务排放总量减少情况,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等。
5.环境风险防控指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等。
6.生态保护指标。生态质量指数、森林覆盖率、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整改情况等。
(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1.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考核是否严格落实“四项机制”“八项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年度任务是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销号清零。是否以重复访、多次访、群众不满意案件为重点,组织开展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排查整治,确保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全部按期办结、群众满意。
2.精准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考核是否推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精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有效实施城市扬尘管控,积极应对和减少重污染天气;持续推进燃煤污染治理,有效开展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处置和露天焚烧管控,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开展建筑噪声施工和工业企业噪声达标整治。
3.系统治理提升水生态环境。考核是否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统筹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管控措施,扎实推进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以企业和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河湖缓冲带建设,有效实施水生态修复。是否有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4.源头防控保障土壤环境安全。考核是否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农用土壤源头管控与安全利用,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环境准入;有效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有效实施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重点工程;有序推进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源污染控制,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5.统一监管加强生态保护修复。考核是否深入落实“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方针;不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大重点区域生态治理修复,维护生态安全;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生态修复监管,加大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力度,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6.强化管控筑牢环境安全底线。考核是否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环境风险日常防范和管理;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与化解,落实企业防控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
7.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考核是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生态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系统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有效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全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装备建设投入,持续提升基层执法监管能力;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
(三)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投入及项目实施情况
考核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县区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有序推进工程项目,主要是纳入蓝天工程、碧水工程、美丽乡村工程、净土工程、温室气体减排工程、“无废”工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基础设施能力提升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加强市和县区协同联动,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库,分期实施,动态调整等情况。
(四)公众满意程度
考核是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优美生态环境给人民群众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不断提升。
四、考评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方式
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与大气、水、土壤等专项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整合,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每年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一并实施考核评价。
考核采取日常监管、调度进展、定期通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与国家和省级专项考核有重复内容的目标任务,直接运用国家和省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再重复考核。
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主要指标、重点任务进展情况,通报情况纳入年底考核结果。建立环境质量排名制度,定期通报排名结果;制定实施河流断面水质排名办法,对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水质变化(改善、恶化)情况进行排名;深入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办法,对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结合工作实际,量化分解大气、水、土壤、生态、整改等重点目标任务,定期调度掌握进展,适时通报完成情况。
(三)考核评分
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考评细则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要求另行制定,作为年度考评赋分依据。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另设否决项、降档项和加分项。根据对各地的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优秀等级单位不超过考核单位总数的30%,良好等级单位不超过考核单位总数的50%。
1.否决项。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2.降档项。对未按期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或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在扣除相应指标分数的基础上,实行降档评定。
3.加分项。对创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得到表彰奖励或在全省、全市范围内发挥示范作用的给予加分。
(四)奖惩规定
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年度考核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并对社会公布。对考核成绩较好的地区予以激励,将考核结果与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挂钩,向考核结果为优良的地区倾斜。考核结果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因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区域生态环境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组织实施
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目标责任书制定、日常监督、进展调度、定期通报、年终考核等具体协调、组织工作,年终考核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一并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经汇总后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
各地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辖区实施方案,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