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
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2024年4月1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大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力度,有力促进长春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设立3亿元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对成长性好、市场前景广阔且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房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三、鼓励市场主体升级。全面推动“个转企、小升规”,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房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五、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企业新建成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并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项目硬件和软件投入总额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六、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七、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首次纳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按照首台(套)产品当年(纳入目录后12个月)销售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八、培育产学研创新团队。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深度参与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对经认定为市级产学研创新团队且研究成果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九、鼓励绿色化发展。对新入选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单位和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及30万元、1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就高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对企业分期分批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十、强化金融服务保障。加大长兴基金对企业投资项目支持力度,适度降低股权融资门槛,优先孵化种子期、初创期等早期项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对企业贷款担保费率低于1%。(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十一、加强贷款贴息支持。对优质企业用于投资扩产、升级改造、技术研发、生产经营等的新增贷款,按照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利率)的30%给予贴息补助支持,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十二、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企业开展分类指导,提高企业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对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域)外成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合计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支撑。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融资等服务,对质量好、服务优、成本低的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服务费用补贴。(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十四、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对首次认定并运营1年以上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择优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十五、加大人才培训力度。鼓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服务,实施高层次人才培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十六、鼓励对外开放合作。对兼并重组国内外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强链、补链、延链作用的企业,经认定给予20%比例兼并重组费用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十七、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参加政府组织、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内外展会并使用属地区划标识,对参展费用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单一展会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十八、支持社团组织发挥作用。支持商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围绕“3转、4强、7新”现代产业体系,发挥引资、引智、引才桥梁纽带作用,对自筹资金主办、承办政府主导的、在长春市举行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展会、博览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符合要求的单一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落实)
对符合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引领性创新性的技改扩能、落位新建等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长府发〔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