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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2024年4月3日)


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最大限度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潜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作用,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进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深入落实省委“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扎实推进长春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攻坚行动,加快建设“一中心、五高地”,持续发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强化法治保障、打造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全面实现民营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为推动长春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长春贡献力量。

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政务环境

1.持续深化驻(助)企服务。坚持线下、线上驻(助)企联动,线下持续开展“万人驻(助)万企”行动,积极发挥全市“驻(助)企服务员”作用,全力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线上扎实用好“长春亲清政企关系”微信服务群,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做到秒接秒应,即时高效解决企业发展难题,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2.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探索政务服务“极简审批”模式,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运用,采取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免提交,进一步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自助办、掌上办”。

牵头单位:市政数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3.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各类企业优势互补、竞相发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促进“非禁即入”,打破隐形壁垒,做到“应放尽放”“应开尽开”。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4.提升纳税服务便利度。深化“非接触式”办税,大力推广电子税务局和“掌上办税”,打造智慧办税中心,提高纳税服务“智能应答、远程帮办”,全天候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咨询辅导服务需求,实现“秒问秒答”。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5.完善信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激励机制,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探索开展“信用培育—信用承诺—守信合规—失信警示—惩戒缓冲—柔性监管—信用修复—诚信建设”链条式、动态化、模块化、集成化服务,创建“以企为本、以需为引、以信为用、寓管于服”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格局。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三、加大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6.设立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设立一定规模的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探索建立长春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重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高成长民营企业,促进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7.加强生产要素供给保障。强化用地保障,在民营企业用地报批、土地征拆、土规调整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化能源供应,确保民营企业在水、电、气、热等方面享受最优待遇。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降低民营企业通信成本,提高网络覆盖质量。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规自局、市建委、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8.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改造以及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运用资本金注入、税费减免、业务补助等方式,增强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力度。围绕支柱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针对性地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挂牌服务、上市辅导、直接融资培训、专场融资对接等投融资服务。

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9.引导人才向民营企业集聚。围绕构建“3转、4强、7新”现代化产业体系,聚力“长春人才创新港”建设,实施职称评审“简政放权”,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建立杰出贡献人才分类激励奖励机制,定期评选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家和杰出人才,给予荣誉激励或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10.搭建民营企业和劳动者求职对接平台。依托各级公共招聘网站、公众号、小程序、微信群、直播带岗、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发布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引才活动。举办“服务企业月”“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会”“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满足民营企业招聘需求。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11.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优化政策直达平台功能,提高数据归集和使用能力,建立健全新出台政策标准化预审机制,对符合条件企业采取免审即享、直达快享,确保涉企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政数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12.持续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账款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全力避免边清偿边新增欠款。对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和省中小企业服务热线“96611”等投诉举报渠道转办的线索“即收即办”,严格核查,依法清理整治拖欠企业账款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13.持续推动优质民营企业培育。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建设,持续加大人才培训力度,为优质民营企业培育提供更多有力支撑。进一步落实“个转企”各项优惠政策,建立重点培育库、引导培育库和产业培育库。强化政策、资金、人才等要素精准聚焦,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入规升级。发挥创新型企业推动产业升级关键作用,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聚焦“专精特新”企业“3168”梯度培育体系建设目标,持续实施“十大提升行动”,培育认定一批专注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具有长春产业特色的“专精特新”企业。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14.依法依规制定涉企政策。制定与民营经济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惠企政策,应征求相关民营企业意见。积极推动涉及民营经济方面的政策评估和清理,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开展“立、改、废、释”工作,严禁出台设置不平等的条件、区别享受扶持政策、无法定依据增加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违法干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等政策条款。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15.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违法案件,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准确甄别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及时处理涉企案件、涉产权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立即予以纠正。

牵头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6.推进法治清廉民营企业建设。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牵头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17.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加强海外知识产权案例和风险预警等信息供给和服务。

牵头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18.严格规范涉企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款收缴分离的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严厉打击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加大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力度,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政策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19.完善市场监管方式。实施“无事不扰”监管执法,精简整合检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完成率、任务完成率、抽查结果公示率均达到100%。编制“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奖励、行政约谈、跟踪回访、教育与说理等非强制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20.深入开展“法治体检”。组织法律服务专业律师团队,围绕劳动用工、企业融资、风险防范等专题,进商会协会、进产业园区、进重大项目、进顾问单位、进“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免费“法治体检”服务。将市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48”热线平台、长春智慧法务区律师执业服务中心和市律师协会等法律服务平台,联合设置为“助企预约联络点”,形成响应转办机制,便于企业及时获得法律帮助。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五、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21.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精益管理培训”活动,组织专家开展“一对一”诊断咨询,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建议与服务方案,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发挥“大培训、大讲堂、大提升”载体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监督和薪酬激励机制等。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22.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参与重大科技攻关。支持民营企业对接大院大所、重大创新平台,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产学研创新团队,提升创新能力。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2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加快“智改数转”提质增效,遴选一批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评选认定一批市级示范数字化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其它数字化改造项目。鼓励工业企业应用智能云和工业互联网平台,根据企业上云成效,按照基础上云、管理上云、设备上云、业务上云等,给予奖励支持。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24.持续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强“吉致吉品”品牌建设,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升长春品牌影响力。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生产等方向延伸。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建立海外生产基地,参与境外项目。开展外贸企业培训。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25.完善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工资指导线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加大对一线人员和低收入劳动者分配倾斜力度。促进企业完善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由市场评价、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引导企业加快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待遇。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26.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增加预留份额。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27.推动参与重大战略。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长春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攻坚行动,投身“一中心、五高地”建设,融入“3转、4强、7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双碳”战略,推进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设计产品等为主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绿色低碳改造,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壮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28.支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参与公共文化、社会事业、市政设施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的建设运营。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29.加强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完善与民营经济人士谈心交流制度,深入了解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思想状况和企业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积极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30.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对依法诚信经营、关爱职工群众、履行社会责任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优先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和各类评先选优人选,引导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有序参与政治活动,在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31.大力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家学院、乡村振兴人才学院建设,全面提升民营企业人才培养能力和培训质量,引导民营企业家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法治观、事业观、财富观,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引导民营企业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原则,塑造并维护吉商良好形象。

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32.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化联系民营企业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支持商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搭建政企沟通桥梁,举办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性或全国性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帮助企业、服务企业、支持企业,严守廉洁自律、坚守廉洁勤政,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

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七、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社会氛围

33.正确认识民营经济地位作用。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工商联,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34.营造民营经济良好舆论环境。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宣传报道力度和深度,选好角度、深度挖掘、讲好故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倡导社会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工商联、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35.引导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倡导民营企业主动承担推动共同富裕的社会重任,积极投身各项社会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和谐企业内部劳动关系,打造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激励民营企业家成为发展的践行者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在更高境界上实现个人价值,展示遵纪守法、遵循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

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八、加强组织实施

36.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运用“五化”闭环工作法,系统推进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围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形成新成果。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37.强化落实跟踪问效。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统筹、意见反馈等工作,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持续跟踪和定期评估,切实关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主动排忧解难,在全市上下形成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人心、鼓舞干劲的浓厚氛围,积极推动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长春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提供强劲动力。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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