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发挥保险支持保障作用等八方面提出35条措施,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融资难题,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意见》指出,要千方百计满足民营经济融资需求。紧紧围绕小微企业作为民营经济主体的发展实际,将解决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切实抓好已出台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突出创新体制机制,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服务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全覆盖、多层次、高效率、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目标,确保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直接融资规模确保10%以上增速,金融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改善。
在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方面,《意见》强调,积极引进域外银行、证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积极争取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在我省试点。鼓励引导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社区银行和服务网点。鼓励中小商业银行优先到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民营资本参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入域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促进业务创新和体制机制转变,稳步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符合条件的县(市、区)至少要引进1家村镇银行,逐步实现村镇银行全覆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为15%。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较大型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设立小额信贷联盟和小额再贷款机构。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股权基金、信托、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结成金融服务联盟,创新业务合作模式。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